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聲請人 蓋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逕為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全齋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
二、蓋全齋全部子女同意本件選任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同意書。
三、聲請人願任監護人之願任同意書、 蓋玉強 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願任同意書。
四、蓋全齋一年內之醫療費用、生活費用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蓋全齋最新診斷證明書。
六、本件聲請原因說明。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