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О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原告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份、面積陸點肆
伍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前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就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與被告所有之同段四七五地號土地起訴請求確定相毗鄰之不動產
經界線,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屏調字第六九五號成立調解,
二造均同意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與同段四七五地號土地相毗
鄰之經界以甲○○○○地政事務所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第二四0三四號
複丈成果圖所示D、A、B點為界;惟前揭附圖所示之D點,與二造調解當場
所認定之圍牆北端起點不同,且複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