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交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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