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ОО號
原 告 辛○○
壬○○
丁○○
乙○○
子○○
己○○
林美芳
甲○○
辰○○
癸○○
寅○○
庚○○
丑○○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
被 告 卯○○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辛○○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壬○○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子○○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 李振弘 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 王以文 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辰○○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癸○○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庚○○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丑○○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主張渠 等十四人各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十四紙,經原告持以
向被告提示後未獲付款,嗣被告除為部分清償,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屢經原告
催討結果,均未獲置理,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發票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此而提起本訴等語;被告則以其
對原告之主張均無異議等語。
二、原告上開主張,業據被告於本院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行言詞辯論時自承屬實,復有
原告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十四張為證,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從而,原告
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表:
┌──────┬─────────┬─────────────┐
│持票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辛○○│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壹佰陸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元│
├──────┼─────────┼─────────────┤
│壬○○│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壹佰零參萬柒仟貳佰捌拾元│
├──────┼─────────┼─────────────┤
│丁○○│八十九年九月一日│玖拾萬壹仟貳佰捌拾元│
├──────┼─────────┼─────────────┤
│乙○○│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柒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元│
├──────┼─────────┼─────────────┤
│子○○│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肆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元│
├──────┼─────────┼─────────────┤
│己○○│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參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元│
├──────┼─────────┼─────────────┤
│林美芳│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
├──────┼─────────┼─────────────┤
│王以文│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參拾萬柒仟柒佰伍拾元│
├──────┼─────────┼─────────────┤
│辰○○│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壹佰陸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元│
├──────┼─────────┼─────────────┤
│癸○○│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貳拾壹萬貳仟零陸拾元│
├──────┼─────────┼─────────────┤
│寅○○│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壹拾肆萬玖仟零貳拾元│
├──────┼─────────┼─────────────┤
│庚○○│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元│
├──────┼─────────┼─────────────┤
│丑○○│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壹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元│
├──────┼─────────┼─────────────┤
│丙○○│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壹拾參萬伍仟柒佰陸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