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人豪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妮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家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鍾隆毓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蕭人豪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1539地號、1514地號、1514-1地號、1537地號土地及同段215建號、216建號、1005建號建物,而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該不動產已經本院依法拍賣終結,所得款項合計新臺幣2,559,200元,是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茲現已將債務人之財產分配完結,有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