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魏智香 被告 魏營衍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補正以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72,638元【依原告起訴狀表明(更正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依分配表記載受分配金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記載分配表應如何之變更(例如:分配表何次序記載之被告債權金額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或債權金額應更正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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