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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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告 郭添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案由欄「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6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