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3號上訴人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上訴人 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6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