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錦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燮戈~B法官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向宜 │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伍仟元│WQ0四五四八五│9269││││行│││六│9│├─┼─────────┼─────────┼───────────┼────────┼────────┼──┤│2│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貳仟貳佰元│QF0七一四三七│9269││││行│││八│9│├─┼─────────┼─────────┼───────────┼────────┼────────┼──┤│3│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七月十五日│伍仟元│WQ0四五四八五│9269││││行│││七│9│├─┼─────────┼─────────┼───────────┼────────┼────────┼──┤│4│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貳仟貳佰元│QF0七一四三七│9269││││行│││九│9│├─┼─────────┼─────────┼───────────┼────────┼────────┼──┤│5│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貳仟貳佰元│QF0七一四三八│9269││││行│││0│9│├─┼─────────┼─────────┼───────────┼────────┼────────┼──┤│6│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伍仟元│WQ0四五四八五│9269││││行│││八│9│├─┼─────────┼─────────┼───────────┼────────┼────────┼──┤│7│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九月十五日│伍仟元│WQ0四五四八五│9269││││行│││九│9│├─┼─────────┼─────────┼───────────┼────────┼────────┼──┤│8│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伍仟元│WQ0四五四八六│9269││││行│││0│9│├─┼─────────┼─────────┼───────────┼────────┼────────┼──┤│9│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伍仟元│0000000│0926││││行││││99│├─┼─────────┼─────────┼───────────┼────────┼────────┼──┤│0│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貳仟貳佰元│0000000│9269││1││行││││9│├─┼─────────┼─────────┼───────────┼────────┼────────┼──┤│1│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貳仟貳佰元│0000000│9269││1││行││││9│├─┼─────────┼─────────┼───────────┼────────┼────────┼──┤│2│向宜│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貳仟貳佰元│0000000│9269││1││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