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以法九一矯字第○○九○○四五八七二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四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