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容任
郭宇帆陳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UGOOD!」商標圖樣之內褲壹佰參拾柒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
162號被告包容任、郭宇帆、陳瑨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NUGOOD!」商標圖樣之內褲137件(102年度紅保字第2594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次按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包容任、郭宇帆、陳瑨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016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
102年10月22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153號為駁回處分確定,而於103年10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且緩起訴期滿前亦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扣案仿冒「NUGOOD!」商標圖樣之內褲137件(102年度紅保字第2594號),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包容任、郭宇帆、陳瑨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經證人即臺灣地區之「NUGOOD!」商標圖樣商標權人許文勳於警詢中之陳述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及會員帳號資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則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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