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雄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明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2年,於民國98年2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
6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5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