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劉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二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