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管家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101年度偵字第3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管家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