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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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書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889號上訴人 吳旺泉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憲治 間請求返還書狀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係請求上訴人返還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狀,而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應繳納書狀費,其收費標準為每張新臺幣80元,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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