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79號原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 黃雅婷 、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芸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