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炳舜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067、26068、29866、30452、30453、30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炳舜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拾日起再執行羈押。
理由
一、被告方炳舜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2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於106年3月3日因另案執行強制戒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並由本院停止羈押,於106年11月10日戒治期滿出所。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僅坦承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部分犯行,就其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均否認犯行,又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況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3次、轉讓第一級毒品2次、轉讓第二級毒品1次,其將面對之刑罰非輕,是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或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是本院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再執行羈押之必要,應從被告戒治期滿出所之日即106年11月10日起,再執行羈押,其期間則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17條第1項第3款、第3巷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