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 林美娟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蕭永宗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李慧盈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106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106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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