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龔炳章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所為99年度易緝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99年12月2日遞狀對本院99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表示上訴理由後補,且核其於同年11月23日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同年12月3日屆滿,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沛文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