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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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3568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啟昌 、 盧啟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盧「啟」昌、盧「啟」瑞抑或盧「啓」昌、盧「啓」瑞),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