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5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4號原告 曾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所為罰鍰處分,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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