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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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7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保險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4號抗告人 黃素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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