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264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鍾瑞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鐘瑞琴 於民國94年2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7.9至百分之19.9)之浮動利率計付之利息及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101年9月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78,42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78,424元,及其中73,821元自民國10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計付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