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4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1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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