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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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1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彭月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已於民國98年5月12日給付上開金額予原告
  ,並經原告確認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不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彭月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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