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美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獨角獸創辦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獨角獸創辦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 陳明 聲請人遷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日期。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門卡押金為200元之原因事實文件。(因聲請人111年12月7日聲請狀僅附1張收據,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四、陳明聲請人於111年11月1日匯款8,400元予相對人之原因事實為何?何以主張為溢繳租金?
五、陳明請求違約金8,000元之依據、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六、陳明主張得對相對人請求按系爭租賃契約【共同約定事項】第三條第2點後段,以每日5,000元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按系爭契約書所載,該違約金請求權屬甲方(即出租人、甲方),而非聲請人,故聲請人有陳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之必要。
七、承前項,如主張有請求權,請「算定」主張該項違約金之債權金額數額為何?計算式為何?(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聲請人據以「5,000元乘以日數」為請求標的,該數額不具一定性,聲請不符程式,故有陳報之必要)。
八、陳明相對人是否有違反系爭租賃契約之情形?其違反情形為何?聲請人依據何約定主張何權利?
九、請算定請求債權金額之「總額」、利息及計算利息起迄日,並陳列計算式陳報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