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3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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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2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23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488、12443、1442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94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552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雖能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供他人作為詐欺不法犯行之用,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8年4月6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敏盛醫院對面之臺灣房屋仲介公司前,將其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及密碼資料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供該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取得詐欺所得財物之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施詐,致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二、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因應徵送貨司機之工作,於上開時、地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對方,對方稱要將客戶之貨款匯入伊之帳戶內,並調查伊之信用云云。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或兼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綦詳,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及被告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且依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所示,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隨即遭人領走,從而,依上開事證,足認被告確實將其所有之上開帳戶供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及其同夥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後,取得贓款所用之工具,至屬灼然。
四、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與存戶存摺、金融卡、密碼資料結合,專有性自屬更高,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以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且電視媒體對於使用人頭帳戶行詐騙或恐嚇之事,已廣為宣傳,被告當時為成年人,當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此亦當認識甚明。被告雖辯稱係因應徵工作而交付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資料,惟如係應徵工作,怎有公司欲將客戶帳款匯入初入公司之員工之私人帳戶內,又對於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及薪資待遇等細節均未提及,而僅先要求應徵者交付帳戶資料,此等應徵過程亦核與般具通常智識之成年人應徵工作之情況迥異。況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係可供人匯款入帳及自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之用之入帳提領工具,前開物品如遭人以不法意圖知悉並持有,該人即可以該存款帳戶供他人匯款入帳並得以上開金融卡、密碼逕提領帳戶內金額,而發生犯罪集團以其帳戶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取得被害人交付金錢之手段之犯罪結果。惟被告將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素未謀面之人,竟未向其取得有關應徵公司工作內容之相關資料,且被告當時為一年逾30歲之成年人,非無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判斷能力之人,對前情亦難諉為不知。本件被告猶將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該不詳成年人使用,雖未見有何參與詐欺被害人之行為、或於事後亦分得款項之積極證據,而無從認屬本件詐欺取財行為之共同正犯,然被告將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之行為,已足彰顯其幫助該他人為包含詐欺取財在內等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嗣後該受被告提供使用帳戶之人,果與其他同夥利用以之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使用,被告應負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刑責甚明。
五、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本件被告僅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供為詐欺贓款匯入、提領之帳戶,其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並無詐欺犯意聯絡或參與詐欺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是被告僅係提供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一幫助詐欺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分別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移送併辦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聲請處刑,惟該部分與已聲請處刑且經本院論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與聲請處刑部分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犯罪事實,均為聲請處刑效力所及,本院應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所為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犯罪後之態度,並已賠償被害人己○○全額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銀行帳戶金融卡,並未扣案,且被告既已交付他人使用,又乏證據證明被告尚有保有所有權之意思,自難認仍屬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被告帳戶│證據││號││││(新臺幣)│││├─┼───┼─────────────┼──────┼─────┼───────┼───────┤│1│辛○○│以帳號「belia5270」,於98│98年4月8日│4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郵政跨行匯款申││││年4月5日下午3時7分許,│上午8時許││行樹林分行帳戶│請書、雅虎奇摩││││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帳號:00000000│拍賣網站得標網││││登出售「近全新夏普T91黑色│││257號│頁列印資料││││有保固含記憶卡360度旋轉自││││││││拍中文ㄅㄆㄇ輸入」之賣場,││││││││致辛○○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49分許下標購買,並於││││││││98年4月8日上午8時許,在││││││││臺北市○○路○段○○○號溝子││││││││口郵局,臨櫃匯款4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2│庚○○│以帳號「vincent_huan15」,│98年4月8日│7000元││存摺內頁影本、││││在露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出│晚間8時34分│││網路轉帳明細表││││售「白色MSIS270W」之賣場│許│││、露天拍賣網站││││,致庚○○陷於錯誤,下標購││││得標網頁列印資││││買後,於98年4月8日晚間8││││料││││時34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住││││││││處,網路轉帳7000元位被告上││││││││開帳戶內。│││││├─┼───┼─────────────┼──────┼─────┤├───────┤│3│丙○○│以帳號「a00000000」,在雅│98年4月8日│6300元││網路ATM交易明││││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出││││細表影本、雅虎││││售「新光三越現金禮券可找零││││奇摩拍賣網站得││││全省通用一萬九折下標區」之││││標網頁列印資料││││賣場,致丙○○陷於錯誤,於││││、雅虎奇摩拍賣││││98年4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網站得標證明列││││下標購買,並於同日,在臺北││││印資料││││縣○○鄉住○○○路轉帳63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4│戊○○│以帳號「teddy_lin29tw」,│98年4月8日│6000元││網路ATM交易明││││於98年4月8日晚間9時14分│晚間10時58分│││細表影本、存摺││││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許│││內頁影本、雅虎││││意刊登出售「PSP2007薄版主││││奇摩拍賣網站得││││機罕有紅色限量版跟4GB行貨││││標通知信列印資││││已改機」之賣場,致戊○○陷││││料││││於錯誤,於98年4月8日晚間││││││││10時45分許下標購買,並於98││││││││年4月8日晚間10時58分許,││││││││在彰化縣○○鎮住○○○路轉││││││││帳6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5│壬○○│以帳號「jeff_7023」,於98│98年4月8日│8000元││網路ATM轉出明││││年4月8日下午2時19分許,│下午2時26分│││細、雅虎奇摩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許│││賣網站得標網頁││││登出售「ACERAspireone10││││列印資料││││吋時尚完美機代友售晶艷紅││││││││160G近全新」之賣場,致 楊怡 ││││││││景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24分許下標購買,並於同日下││││││││午2時26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中央大學,網││││││││路轉帳8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6│丁○○│以帳號「pdo39」,在雅虎奇│98年4月8日│5000元││自動櫃員機交易││││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出售「│晚間9時許│││明細表影本││││T91手機及SONYT2相機」之││││││││賣場,致丁○○陷於錯誤,於││││││││98年4月8日晚間8時許上網││││││││下標購買後,於同日晚間9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1││││││││段542號,轉帳匯款5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7│乙○○│以帳號「wangamana」,在露│98年4月8日│4000元││自動櫃員機交易││││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出售「│下午4時35分│││明細表影本、露││││SharpWX-T913G手機白色款│許│││天拍賣網站會員││││保固中出售它」之賣場,致王││││悄悄話網頁列印││││貞潔陷於錯誤,於98年4月8││││資料││││日下午4時許下標購買後,於││││││││同日下午4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里○○○街○○巷││││││││36號,轉帳匯款4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8│己○○│以帳號「a00000000」,於98│98年4月8日│6200元││雅虎奇摩拍賣網││││年4月8日下午3時28分許,在│晚間9時57分│││站得標網頁列印││││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假意刊登│許│││資料、自動櫃員││││出售「高速公路回數票38元、││││機交易明細表影││││40元的都有喔至少購買100張││││本││││」之賣場,至己○○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39分許下標││││││││購買,並於同日晚間9時57分││││││││許,在國立海洋大學內郵局,││││││││轉帳匯款62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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