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同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
訴訟代理人  江可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呂以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
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