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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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二三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警秤毛重零點參公克)、安非他命貳包(警秤毛重零點玖柒公克)、安非他命殘渣空夾鍊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五八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業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乙○○於前開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五年內,不知悛悔警惕,復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止,在其位於臺中縣○○鎮○○路○○○巷○○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平均每四日施用一次,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八時許,經警在上址住處查獲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毛重零點三公克)、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空夾鍊袋一個、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一組,復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經警在臺中縣○○鎮○○街○○○號查獲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警秤毛重零點九七公克),且經採尿檢驗結果,亦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人體代謝之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三庭
書記官童洪芳美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