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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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洪志賢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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