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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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傑凡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郎 被告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業經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