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121號債權人 王玲琴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光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新台幣肆仟元部分及柒萬陸仟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既自承本金
152萬元之利息為7萬6千元,逾此部分即4千元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
207條定有明文規定。故就7萬6千元利息部分,不得再請求遲延利息,故就7萬6仟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聲請,亦應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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