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月19日介紹其姪子至原告所經營之汽車修護廠修護被告姪子所有之自用汽車,汽車修護完成時,被告之姪子將汽車修護費用交由被告轉交予原告,詎被告竟未將修護費用轉交予原告而佔為己有,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嗣被告始出面協商,簽發4張票面金額各10,000萬元之本票予原告,擬自95年6月26日起每月以10,000元之分期方式償還原告,詎被告屆期仍未清償,為此提起本訴。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1紙及本票影本4紙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與原告之主張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欠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