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7月10日│95年11月11日│95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985號│96年度毒偵字第233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59號│96年度審訴第578號│同左││實├───┼───────────┼───────────┼───────────┤│審│判決│96年7月31日│96年11月20日│同左│││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7173號│96年度審訴第1408號│同左││判├───┼───────────┼───────────┼───────────┤│決│確定│96年12月13日│97年2月29日│同左│││日期││││├───┴───┼───────────┴───────────┴───────────┤│備註│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578號宣示判決筆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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