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19日、同年11月29日、97年1月30日、97年3月31日,分別裁定均自同年10月2日、同年12月2日、97年
2月2日、同年4月2日起延長被告2人羈押期間2月。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 認渠 等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6月
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