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淑治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淑治在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經營「紅金豆MiNiShOp」(後改名為紅豆MiNiShOp)網路商店,明知對於告訴人 林宥茹 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14時25分許拍攝「韓國VONBEE茶球禮盒」之攝影著作後(如起訴書附圖1),加以美術排版(合成與搭配文字)之攝影暨美術著作(如起訴書附圖2),並未有著作財產權,亦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之授權,不得重製、公開傳輸等情,竟為推銷商品之目的,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擅自於109年7月8日前之不詳時間,指示其所雇用不詳身分之工讀生在「紅金豆MiNiShOp商店」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店址內,使用平板電腦上網搜尋得上開攝影暨美術著作後下載,再與其他圖片組圖後張貼在「紅金豆MiNiShOp商店」之Facebook粉絲專頁(如起訴書附圖3),用以向不特定網路使用者推銷商品,以此方式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攝影著作。嗣經告訴人於109年7月8日上網時,發現上開攝影暨美術著作遭盜用於「紅金豆MiNiShOp商店」前開粉絲專頁上,而報警處理,為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