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4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債務人 林柏村
一、債務人林柏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柏村、 林億恩 發給支付命令,固據其提出住院欠款患者清單、住院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然細繹上開資料顯示本件債務乃係醫療暨住院所生之費用,該債務之主債務人應為林柏村,林億恩於住院同意書上僅係其代為同意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提出對債務人林億恩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連帶請求?若是,並請提出連帶請求之依據及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同年3月28日提出補正狀到院,然所補正之住院同意書,無連帶給付清償責任之相關記載,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林億恩請求之法律依據,顯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依聲請之意旨應認債權人關於債務人林億恩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