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調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調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調補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與乙○○、庚○○、己○、戊○○、丙○○、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係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