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