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皇亞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因民國98年度建字第2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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