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複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被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八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妨害家庭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75號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