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32號原告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穩勝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王穩勝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證明文書,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王穩勝履行委任契約,惟被告於97年11月26日因顱骨骨折、大腦出血、額葉徵候群等傷害送醫急診,經手術後中樞神經系統遺存極度障礙(見本院卷第30頁診斷證明書),並經醫師評估其失能狀況為神經損傷致言語不清與溝通能力受損,屬重大失能,臥床、失禁,需持續照護(見本院卷第33頁失能診斷書)。另被告配偶亦到院陳稱被告無法言語、不能書寫文字、無識人能力等情,顯見起訴時被告為無識別事理神智不清之無訴訟能力人。
三、參酌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由其合法代理被告應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