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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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來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準此,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其所受客觀利益為免予塗銷回復登記以及分配遺產,故本件上訴利益價額依據判決書附表所載財產項目價值(編號1、5、6、8、9)以及被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萬2,754元【《13,242,264+8,831,550+8,831,550+114,700+9,216》×1/7≒4,432,7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