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89號
聲請人 林正道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盛 等人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 林正成 (已於民國108年9月6日死亡)其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追加被告林正成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並追加聲明:『被告林正成之繼承人應就林正成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應有部分490分之2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林正成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林正成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