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列載被告為「乙○○○○○○○」,未載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足資辨別被告人別之特徵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審判對象,起訴程式已有欠缺。經本院依職權查調「屍鬼三國」為SkyEntertainmentNetworkLimited代理發行,且該公司為境外公司,無法查得在我國設立登記之相關資料而住址未明,無法向該公司函查。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含附件及證物等)。

三、倘原告未能具體特定本件審判之對象(即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備,請自行斟酌前開規定,審慎決定是否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儘速向本院聲請閱卷,並宜徵詢具有法學專業者之意見或洽本院訴訟輔導科、就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併予說明。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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