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王茹川
魏月青 王麒登 王伊翎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何偲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二審請求之項目與金額」欄位所示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846,481元(2,081,507+1,986,557+6,700,643+392,000+4,668,142+5,017,632),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93,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
┌──┬────┬────────────┬────────────┐│編號│請求權人│原審請求之項目與金額│二審請求之項目與金額│├──┼────┼────────────┼────────────┤│1.│王茹川│⑴支出殯葬費196,000元│⑴支出殯葬費196,000元││││⑵扶養費損害912,550元│⑵扶養費損害885,507元││││⑶精神慰撫金250萬元│⑶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3,608,550元│共計2,081,507元│├──┼────┼────────────┼────────────┤│2.│魏月青│⑴扶養費損害1,092,527元│⑴扶養費損害986,557元││││⑵精神慰撫金250萬元│⑵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3,592,527元│共計1,986,557元│├──┼────┼────────────┼────────────┤│3.│何偲語│⑴扶養費損害4,700,643元│⑴扶養費損害4,700,643元││││⑵精神慰撫金300萬元│⑵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共計7,700,643元│共計6,700,643元│││││另追加請求392,000元之懲│││││罰性賠償金│├──┼────┼────────────┼────────────┤│4.│王麒登│⑴扶養費損害3,168,142元│⑴扶養費損害3,168,142元││││⑵精神慰撫金250萬元│⑵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共計5,668,142元│共計4,668,142元│├──┼────┼────────────┼────────────┤│5.│王伊翎│⑴扶養費損害3,517,632元│⑴扶養費損害3,517,632元││││⑵精神慰撫金250萬元│⑵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共計6,017,632元│共計5,017,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