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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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目前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本件起訴雖據原告陳報被告之住所為花蓮縣○○鄉○○路0號(與原告同),惟核原告主張之離婚事由為「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及「生死不明已逾3年」,堪認原告陳報之上述住所非被告目前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2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