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4,265,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4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