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3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原告 鄭國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間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審判長法官陳雪玉
法官林禎瑩法官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