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8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828號原告 潘昱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K3S70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季吟